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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易上买币犯法吗

资讯2022-06-061272

自中本聪发表了一篇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从此拉开了虚拟货币的帷幕,虚拟货币进入人们视野。给一部分人带来巨量财富的同时,虚拟货币也成为了很多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诱因。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来看,2017年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量共217件,2021年案件量已经达到692件。


有些行为,看似“十分安全”,但却游走在刑事犯罪的边缘,比如,有人通过通讯软件找到你,让你动动手指,帮他买卖虚拟货币,许诺你就能赚钱!并且告诉你非常安全;或者让你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那么你就要警惕了,这些行为容易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将根据团队的办案经验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法院裁判思路,将从帮他人出售虚拟货币、接收转账帮他人购买虚拟货币、提供银行卡三个角度告诉你帮他人买卖虚拟货币到底面临何种刑事犯罪的风险。

一、帮他人出售虚拟货币提现的行为

犯罪分子能找到他人将虚拟货币变现,主要通过确保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十分安全”、轻而易举地通过手机就能完成交易,并且根据完成的次数和金额,按照比例给予报酬,通过这样的方式招揽“下线”,诱使他人铤而走险将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殊不知,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的变现行为已经触及到刑事犯罪。

1.(2021)湘0424刑初234号,张某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法院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经过与“上线”胡X(在逃)联系后获知开设火币账户帮助其卖币可以获利的信息后,被告人张虎于2020年12月2日用自己的身分信息开设火币账户并绑定其微信、邮政银行卡后开始帮助胡X卖币,上线胡X首先将诈骗的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将火币直接充值到被告人张某的火币账户后,由被告人张某将火币卖出再将卖币获得的收入进行提现、取现后交给胡X指定的人,并以每售卖价值10万元火币获取400元佣金进行获利。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2022)豫1724刑初131号,杨某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法院认为构成“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份至2022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他人通过“欧易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他人提供给其的虚拟货币变现,使用本人支付宝以及王某1的支付宝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口令红包60万余元,非法获利230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2021)浙0591刑初289号,陈某帮助他人出售USDT,法院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蜗牛”(另案处理)让其出售变现的USTD(泰达币)虚拟货币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蜗牛”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内进行出售变现,共计变现190212USTD(泰达币),约人民币11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从法院判决的案例来看,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变现的行为,主要触犯以下罪名:

第一,构成“帮信罪”,首先,涉案的虚拟货币在客观上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变现的行为,根据对虚拟货币的“明知”程度,如果“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上述案例1张某和案例2杨某帮助他人出售虚拟货币变现的行为。

第二,构成“掩隐罪”,在符合客观上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资金前提下,主观上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上述案例3中陈某“明知”虚拟货币是违法所得而帮助对方出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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